吉林组织申报生物质颗粒机成型颗粒燃料锅炉清洁供热项目 给予差额奖补支持
吉林省能源局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组织申报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清洁供热项目的通知
农安县、德惠市、榆树市、九台区、长春双阳区、永吉县、磐石市、蛟河市、舒兰市、扶余市、长岭县、梨树县、公主岭市、双辽市、伊通县、东辽县、通化县、柳河县发展和改革局(能源局)、财政局、有关项目单位:
为促进各地秸秆能源化利用,减少大气污染排放,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16〕25号)要求,依据《吉林省省级节能减排和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建〔2017〕637号)相关规定,经研究,省能源局、省财政厅联合组织申报2018年度生物质锅炉清洁供热项目,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经省政府批准的我省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地区的农安县、德惠市、榆树市、九台区、长春双阳区、永吉县、磐石市、蛟河市、舒兰市、扶余市、长岭县、梨树县、公主岭市、双辽市、伊通县、东辽县、通化县、柳河县等18个县(市、区)。
(二)本次申报的生物质锅炉清洁供热项目为:2018年新购置或改造并运行的生物质专用锅炉;锅炉容量单体在10蒸吨及以上;锅炉燃料为生物质颗粒机成型颗粒燃料;锅炉排放达到我省地方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排放标准DB22/T2581-2016。
(三)已取得中央和省级财政同类补贴的项目,不在支持范围。
二、申报程序
(一)各项目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属县(市)能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二)各地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受理本地项目申请并对项目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后联合行文一次性上报省能源局、省财政厅。
三、申报材料
(一)各地能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申报请示文件,
(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项目验收报告,主要内容为申报企业情况,供热类型(工业、商业、机关事业、居民等等),锅炉设备投资、容量情况,投产时间,运行情况(运行时间、锅炉供热燃料采购、消耗情况,供热面积及供热量),生物质锅炉排放检测情况。
(三)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项目证明材料。
1.供热企业提供供热用户类别(工业、商业、机关事业、居民等等)。
2.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情况。包括锅炉铭牌、锅炉购置或改造费用发票、锅炉购置或改造合同、锅炉质量安全合格检测认证,锅炉产品技术说明书(应符合国家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行业标准NB/T47062-2017),由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生物质锅炉排放检测达标证明材料(排放标准执行DB22/T2581-2016)。
3.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面积及供热量。包括房产证(房屋建筑面积),供热项目的供热合同、收取热费发票,或者有资质机构提供的房屋面积证明;工商业供热水、供蒸汽类项目,需加装蒸汽及热计量装置,提供运行期间的制热制汽量。
4.燃料采购量。需提供秸秆颗粒机成型颗粒燃料的采购发票,自己生产成型燃料的企业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四)供热企业要出具禁止掺煤承诺书,如违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改造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要有排放在线监测设施。
申报材料应顺序装订成册,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附电子光盘,一式2份。
四、支持方式
采取先建后补、事后奖补方式,通过制定项目评分标准、资金奖补标准,组织专家组对上报项目评审并实地查看后进行综合打分并公示,根据得分情况,划分等次,给予差额奖补支持。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能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报范围和要求,高度重视、抓紧组织、实地核查,保证上报项目的质量,并对项目真实性负监督管理责任,对瞒报、虚报、漏报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责任,同时联合环保部门做好锅炉掺煤燃烧日常监管工作,发现掺煤行为,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二)项目单位要按要求提供详实、清晰、准确的相关材料,并对项目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行为及运行过程掺烧煤炭行为,记录失信档案,取消奖补资格。
(三)请于2019年1月29日-31日,将申报请示文件(附电子版)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次性报送省能源局新能源处,过期不予受理。
(四)国家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行业标准NB/T47062-2017请登录吉林省能源局网站查询。